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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含危险作业罪)典型执法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21 点击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和具体行为认定,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定罪标准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关刑事政策把握和安全生产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等问题。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学习贯彻、准确理解该司法解释,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今天公布一批涉嫌危险作业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

2022年5月16日至17日,浙江省永康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且在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域内发现存放有某品牌油漆固化剂26桶、清面漆16桶等大量油漆和稀释剂。经鉴定,以上物品均系易燃液体,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消防救援机构遂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处理。永康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远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远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情况下,为节约生产成本而擅自予以关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决定以危险作业罪对李某远提起公诉。随后,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李某远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2

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5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2022年1月2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且现场使用明火取暖,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决定,并函告发展改革、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要求对其生产用电进行限制、监测。巡查还发现,该公司私自从其他单位接入生产用电,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情况下,再次擅自开工生产,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指令。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吴某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2022年1月1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月17日,临沭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7月28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柏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例3

2022年1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专职安全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工业园内一间铁皮搭建的简易房间内疑似储存大量的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员将情况汇报给了凤岗镇应急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面积约25平方米的铁皮简易房内储存有固强粘合剂46桶、树脂92桶等,产品包装上均有易燃品标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码。经鉴定,储存物均系危险化学品。该铁皮房距离最近的四层厂房不足1.5米,四层厂房内工作时间约有200人上班,距离某员工宿舍不足25米,距离另一座三层厂房不足20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查,现场负责人崔某新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勘查过程中发现了案件主犯崔某飞。1月1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随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8月15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崔某新为从犯,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决定对崔某新不起诉。8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主犯崔某飞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4

2022年1月15日,河南省新乡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某焊工培训基地在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情况下,未经培训考试,为张某强、阴某温办理了3张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培训基地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培训基地未经工商注册、未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特种作业培训条件,非法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件。经查,该培训基地负责人梁某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17日,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该培训基地负责人梁某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法院审理,梁某全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更加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司法解释出台的重大意义,扎实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各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活动,切实形成打击合力。

案例5:危险作业罪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批)》。其中1例涉及建设工程领域。

案情回顾

杭州萧山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萧政储出2020 (36)号地块建筑施工项目违法操作塔吊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对萧政储出2020 (36)号地块建筑施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在塔吊顶升作业中存在违法行为:

塔吊司机邵某某持有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注销;

项目安全员吴某某违反规定未将塔吊顶升作业情况告知监理单位,未对塔吊顶升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管理;

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尹某某违反规定,未通过具有安拆维保资质的单位擅自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安排至工地从事塔吊顶升作业。处理结果

上述违法行为系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建筑施工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已涉嫌危险作业罪。6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对塔吊司机邵某某、项目安全员吴某某、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尹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新增罪名。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不是出了事故才会追责!涉嫌危险作业,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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